往上都(在今内蒙古正蓝旗东闪电河北岸)。八月二日,北伐大军攻克大都,元朝在中原的统治宣告结束。
《大明律》是什么时候颁布的太祖朱元璋即位后,为维护清正廉洁的朝廷形象,决心约束官员,整顿吏治,这就要求有法律上的保证。
早在吴元年(1367),左丞相李善长就在太祖的授意下开始了法律的制定,至年底,以唐律为蓝本的法律条文初步编成,共计令一百四十五条,律二百八十五条。朱元璋担心普通百姓不能理解,就命大理卿周桢等人将所定律令中凡是与民间事务有关的条文,都分类编辑成册,解释其意义,颁发给各地官府,称为《律令直解》。
后来,太祖觉得这套法律的制定不够完善,就下令继续修订。至洪武六年(1373)夏天,刊行《律令宪纲》,颁发给各布政使司。这年的闰十一月,太祖又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细制定《大明律》。刘惟谦每上奏一篇,太祖就叫人张贴在两边走廊,亲自加以裁夺。七年二月修订成功后,颁行天下。《大明律》的篇目条文完全以唐律为准,共计六百零六条,分为三十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