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来说,即位诏书之类,确乎都是官样文章,其话语多半不必认真对待。¢看-书+君? ?已*发-布^罪!新\章,劫,但此番有所不同。这次,是明朝遭受重创、大行皇帝死于非命、国势近于瓦解之际,仓猝间扶立新君、为此而发布的文告。它会如何谈论、认识和总结所发生的一切呢?这是我们颇为好奇的事情。
果然,《监国谕》第一条就说:
连年因寇猖獗,急欲荡平,因而加派繁兴,政多苟且,在朝廷原非得已,而民力则已困穷。今寇未平,军兴正棘,尽行蠲派,实所不能,姑先将新加练饷及十二年以后一切杂派,尽行蠲免,其余新旧两饷及十二年以前各项额征,暂且仍旧,俟寇平之日,再行减却。贪官猾胥朦胧混派,使朝廷嘉惠穷民之意不获下究,诏差官会同抚按官即行拿问,一面题知。如抚按官徇私容庇,并行重处。[89]
包含三点内容:一、承认多年以来加派过重,民力竭穷;二、宣布停征“三饷”中的练饷,及崇祯十二年以后其他杂派(练饷之征,即起于崇祯十二年),但此前两项饷额,即辽饷和剿饷暂时不能停收;三、承认历年除由国家明确规定的加派外,地方政府或“贪官猾胥”也有自作主张另行加派者,对此中央将派人会同地方官坚决制止。
虽然“大赦天下,与民更始”,从来是新君即位的一个“习惯动作”,我们不必信以为真。-看-书?屋^ !无\错/内/容^不过,将上面这段话从反面读,又自不同,它等于官方的一个自供状:多年来,国家到底坏到什么程度,又坏在什么地方。关于“三饷”保留两饷,附带补充一个材料;《国榷》载:“又议赦书,史可法曰:‘天下半坏,岁赋不过四百五十余万,将来军饷繁费,则练饷剿饷等项未可除也。’”[90]经过如此,但据《监国诏》,谈迁应该是将“辽饷”误写为了“练饷”。
历数下来,《监国诏》欲“与民更始”的条款多达三十条。每一条,我都从反面看,作为明朝所以走到今天的自供状。本文先前涉及的明朝赋税,不论传统的、历来要收的,或是因为“有事”而额外加派的,有两个特点,即:一、都是大宗的,二、都是“合法”的(即由朝廷经过“合法”程序明文规定)。现在,经《监国诏》我们才获知,除此之外尚有许许多多以各种名义、由地方或权势者擅自收取的费用,这部分钱物也有两个特点,一、极其琐碎、分散,二、没有任何合法性。
例如第二条中说,在漕粮运输环节,“官旗”(官员、旗校)“向有划会使用、酒席饭食、花红(赏金)等项,民间所费不赀”,这些巧立名目的报销入账内容,最后也都“混征”在漕粮之内而由百姓负担,是典型的借饱私囊、挥霍民脂现象,历年由此究竟贪蠹多少,无法统计。.w·o*d+e?s+c.w?..c\o\m.着令禁止,“有仍前混征者,官吏、弁旗并行拿究。”[91]
第三条宣布,崇祯十四年以前“南北各项钱粮”,凡是百姓欠而未缴者,从此蠲免(已解在途者除外)。但特别强调,官吏不许将这一旨意向民众瞒而不宣,而继续“混征”;其次,已解在途的部分,不许官吏“通同侵盗”,亦即借朝廷蠲免之机将民已缴纳、已在运往国库的钱粮窃为己有。[92]从所强调的这两点,足可想象各地吏治之坏达于何种地步,诚所谓“硕鼠”满地。
第四条说:“江南、浙西之民,最苦白粮一项,合行改折一半。”[93]所谓“白粮”,是明代一种“特供品”,取自苏州、嘉兴等江南五府,以当地所产优质白熟粳米、白熟糯米,经漕运输往京师,供应宫廷、宗人府(皇亲)或作为百官俸禄之用。转用我们当代语汇,就是“特权阶层”之专用物资。除悉数取自江南,它另有一特点,即“民收民解”,农民不单按期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