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的修订。律文计30卷,460条,分为吏律、户律、礼律、兵律、刑律、工律,内含五刑、十恶、八议各款。《大明律》简赅,然严酷无比,充分维护了君主集权的利益和需要。在此之前的洪武十八年(1385),朱元璋曾亲自编撰并颁行《大诰》,之后又颁行《续篇》和《三篇》。洪武三十年,从中择重选出有关条例,附为《大明律》例。其中汇集有惩治官民贪赃受贿、侵吞税粮、偷逃赋役、流亡逃匿等案例和凌迟、枭示、族诛等重刑。这些法典的颁行,体现了朱元璋“治乱世,用重典”的治国之术。他要求“一切官民诸色人等,户户有此一本”,“臣民熟视为戒”⑨,甚至规定《大明律》和《大诰》要作为学校的必修课程,师生必须背诵。这从法律上确定了君主的绝对权威。
为了稽查臣僚及百姓中的违法行为,特别是威胁自己皇权地位的言谈举止,朱元璋更采取公开的恐怖措施。他于即位前后,曾派遣心腹或检校、佥事等下级官吏,侦察、打探臣僚暗地的言行,及时上报。洪武十五年(1382),改而设立锦衣卫,置锦衣卫指挥使,下属南、北两个镇抚司,除负责侍卫、缉拿盗贼奸宄外,还“察听在京大小衙门官吏不公不法及风闻之事,无不奏闻太祖知之”⑩。锦衣卫镇抚司设有法庭和监狱,可随意捕人、审讯,所用酷刑,如刷洗、抽肠、剥皮、锡蛇游等,多达数十种。锦衣卫的设置,有效地强化了君主对臣僚、百姓的控制。